大東夜市所在土地由臺南市(持分6585/10000)及市農會共同持有,因市府尚未完全取得用地,性質為「公共設施保留地」,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,得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,有傳言政府默許土地長期違法作為夜市使用,乃錯誤資訊,特此澄清說明。另外,為保障市民朋友至合法場域消費之權益,市府也正積極輔導各家夜市申請合法設置,目前大東夜市已送件申請審核中。 又本案土地112年8月31日租期屆至後,如市府各機關有公用需求,基於公地公用原則,將移由需求機關使用,並由需求機關與共有人市農會研商共有土地使用事宜。如市府各機關暫無明確用途,為提高市有土地使用價值,市府將與市農會協議分管,並就所管部分依現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下辦理公開標租,以有效活化市有土地,增加市庫收入。